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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原住民身分法條文修正案

  • 發布單位:花蓮縣光復鄉戶政事務所

業奉總統113年1月3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115331號令公布,本修正案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698號(詳見總統府網站)
 

📣【修法重點】
「原住民與原住民結婚」或「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之子女,只要 #符合3個以下要件之1,都可以取得原住民身分:

1️⃣取用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
2️⃣取用漢人姓名並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
3️⃣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
 

📣這次修法,解決2個實務問題:
➡️曾自願拋棄原住民身分者:可以 #有一次恢復原住民身分的機會。

➡️有原住民血統,但在尚未取得原住民身分時就被非原住民收養的情形:
依現行規定必須先終止收養關係才能取得原住民身分,但這次修正後,養子女只要並列生父或生母所屬原住民族的傳統名字,就可以取得原住民身分, #不必再終止收養關係。